為維護我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間口罩等防疫商品市場價格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對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關于違法行為的定性
(一)疫情防控期間,凡銷售口罩等防疫商品違反明碼標價規(guī)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處罰。
(二)疫情防控期間,凡推動口罩等防疫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六條第(三)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規(guī)定處罰。
二、關于口罩等防疫商品“哄抬價格”行為的認定
(一)銷售單價低于1元的,不認定為哄抬價格。
(二)疫情防控期間,以銷售商品進價為基礎,價格上漲未超過20%(含20%)的,不認定為哄抬價格。
(三)銷售單價高于1元的,區(qū)分情況分別認定:
1. 商品差價率高于20%低于30%(含30%)的,責令改正。
2. 商品差價率高于30%(不含30%)的,可認定為“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價格違法行為。
差價率計算公式:(銷售單價﹣購進單價)/購進單價*100%。
三、拒絕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處理
若經(jīng)營者拒絕提供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十四條處理。
四、適用范圍和時效
本指導意見僅供各區(qū)縣市場監(jiān)管部門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口罩等防疫商品價格違法行為參考適用,各區(qū)縣市場監(jiān)管部門應結合案件實際處理。
重慶市市場監(jiān)管綜合行政執(zhí)法總隊
2020年1月28日